加大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 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014-04-25 09:28 科學導報今日文教周刊2014年4月22日 康轉香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保護和建設好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基本方針。因此,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秀美山川,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
新的《土地管理法》確立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地位,對規劃修編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縣級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關系到本縣生態保護、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土地污染和提高土地質量的實現,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實踐,就如何實現生態保護、生態平衡目標談自己的幾點認識與大家共勉。
一、適度開發土地后備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由此看來,開發未利用土地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首先,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包括開發未利用土地,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
其次,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前提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土地是生態環境系統中最主要的環境要素之一,對土地的不適當利用,必然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由于多年來我們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已經使我國的生態環境系統十分脆弱。目前,就我們文水縣來說,邊山的重點水土流失面積就有436平方公里,占到全縣國土面積的41%。因此,開發未利用土地,要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并要爭取做到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改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治理土地污染,這是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
再次,適宜開發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文水縣的土地后備資源十分有限,可供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地只有52120畝,其中絕大部分適宜發展林業和牧業,可以開墾為耕地的僅為6200畝。而今后幾十年間,該縣人口還會有較大增長,到2010年非農建設預計占用耕地還需5900畝。因此,開發未利用地,一定要著眼大局,講求科學,嚴格管理,因地制宜,宜耕則耕、宜果則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凡是不宜開墾的,堅決不準開墾。使生態環境保護走上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二、保護耕地與退耕還林、還牧、還灘涂是一致的,應協調統一
國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實行“占補掛鉤”。文水縣是農業大縣,是糧棉基地縣。因此,把保護耕地應放在土地利用與管理的首位,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保證糧食生產用地,優先用于糧棉基本農產品的生產,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開墾耕地,對生態環境必然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不是任何荒地都適宜開墾為耕地,哪些荒地可以開墾為耕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已經作出統籌安排。即使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供開墾的區域內進行開墾,也要經過進一步的科學論證和評估后,才能確定是否可以開墾。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就文水縣來說,全縣基本農田面積有530287.3畝,根據規定到2010年增加到553095.9畝,占耕地面積的比重由現在的85.6%,上升到89.3%。基本農田不僅非農建設不得占用,即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也不得占用。發展林果業、畜牧業,漁業是必須的,但是這種發展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的安排進行,劃為基本農田的耕地,一律不得占用。實際上,就大農業觀來看,保護生態平衡,說到底也是保護耕地。
對于應當退耕還林、還牧、還灘的土地,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地進行。除了在開墾耕地時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外,對已經開墾的土地,如果對生態環境存在嚴重的危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大于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計劃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灘。隨著林草覆蓋率的提高,邊山丘陵區的水土流失也將逐步得到治理。這既可增加農民收入,又可改善生態環境,還能保護了耕地。
三、發展鄉鎮企業,必須注意防止污染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體興辦鄉鎮企業,必須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同時還必須保護土地,防止污染土地,我國其他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中也作了很多的規定。如《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鄉鎮企業,更要注意環境保護。《鄉鎮企業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用地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措施。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文水縣造紙、化工、制革、釀造、煉焦、治煉、農藥、燒磚等企業的廢水、廢氣、廢渣的不合理排放,使得部分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應當引起各級領導的足夠重視。新建鄉鎮企業,要嚴格限制建設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的項目。對于已經建成的排污超標的鄉鎮企業,要限期治理,盡快達標,以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加強石料場的整治,防止水土流失。文水縣邊山土石山區一帶,采石料、辦建材工廠已成為當地群眾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開石場鏟草皮破壞了地表的植被,又堆滿了石渣,加速了水土流失。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對全縣的石料場,應通過整治,加大治理力度,禁止亂挖濫采,防治破壞植被。對于廢渣、尾渣要合理堆放,采取工程措施加以治理,對破壞了的植被,要盡快恢復,防治水土流失。
新的《土地管理法》確立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地位,對規劃修編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縣級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關系到本縣生態保護、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土地污染和提高土地質量的實現,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實踐,就如何實現生態保護、生態平衡目標談自己的幾點認識與大家共勉。
一、適度開發土地后備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由此看來,開發未利用土地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首先,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包括開發未利用土地,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
其次,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前提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土地是生態環境系統中最主要的環境要素之一,對土地的不適當利用,必然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由于多年來我們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已經使我國的生態環境系統十分脆弱。目前,就我們文水縣來說,邊山的重點水土流失面積就有436平方公里,占到全縣國土面積的41%。因此,開發未利用土地,要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并要爭取做到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改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治理土地污染,這是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
再次,適宜開發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文水縣的土地后備資源十分有限,可供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地只有52120畝,其中絕大部分適宜發展林業和牧業,可以開墾為耕地的僅為6200畝。而今后幾十年間,該縣人口還會有較大增長,到2010年非農建設預計占用耕地還需5900畝。因此,開發未利用地,一定要著眼大局,講求科學,嚴格管理,因地制宜,宜耕則耕、宜果則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凡是不宜開墾的,堅決不準開墾。使生態環境保護走上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二、保護耕地與退耕還林、還牧、還灘涂是一致的,應協調統一
國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實行“占補掛鉤”。文水縣是農業大縣,是糧棉基地縣。因此,把保護耕地應放在土地利用與管理的首位,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保證糧食生產用地,優先用于糧棉基本農產品的生產,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開墾耕地,對生態環境必然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不是任何荒地都適宜開墾為耕地,哪些荒地可以開墾為耕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已經作出統籌安排。即使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供開墾的區域內進行開墾,也要經過進一步的科學論證和評估后,才能確定是否可以開墾。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就文水縣來說,全縣基本農田面積有530287.3畝,根據規定到2010年增加到553095.9畝,占耕地面積的比重由現在的85.6%,上升到89.3%。基本農田不僅非農建設不得占用,即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也不得占用。發展林果業、畜牧業,漁業是必須的,但是這種發展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的安排進行,劃為基本農田的耕地,一律不得占用。實際上,就大農業觀來看,保護生態平衡,說到底也是保護耕地。
對于應當退耕還林、還牧、還灘的土地,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劃地進行。除了在開墾耕地時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外,對已經開墾的土地,如果對生態環境存在嚴重的危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大于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計劃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灘。隨著林草覆蓋率的提高,邊山丘陵區的水土流失也將逐步得到治理。這既可增加農民收入,又可改善生態環境,還能保護了耕地。
三、發展鄉鎮企業,必須注意防止污染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體興辦鄉鎮企業,必須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同時還必須保護土地,防止污染土地,我國其他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中也作了很多的規定。如《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鄉鎮企業,更要注意環境保護。《鄉鎮企業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用地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措施。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文水縣造紙、化工、制革、釀造、煉焦、治煉、農藥、燒磚等企業的廢水、廢氣、廢渣的不合理排放,使得部分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應當引起各級領導的足夠重視。新建鄉鎮企業,要嚴格限制建設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的項目。對于已經建成的排污超標的鄉鎮企業,要限期治理,盡快達標,以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加強石料場的整治,防止水土流失。文水縣邊山土石山區一帶,采石料、辦建材工廠已成為當地群眾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開石場鏟草皮破壞了地表的植被,又堆滿了石渣,加速了水土流失。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對全縣的石料場,應通過整治,加大治理力度,禁止亂挖濫采,防治破壞植被。對于廢渣、尾渣要合理堆放,采取工程措施加以治理,對破壞了的植被,要盡快恢復,防治水土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