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建立有效的環境治理
2014-06-03 17:18 科技信息報今日文教周刊2014年5月23日B6版 文/卜愛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目前我國己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隨著我國掠奪性的資源開發,我國的資源、環境狀況卻逐漸惡化,環境問題凸顯,成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制約性因素。環境治理已經成為我國政府和人民密切關注的問題。
一、我國環境治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政府職能定位不清晰。政府在環境污染治理中采取絕對領導的方式,貫穿治理的各個環節。環境污染來源統計、生態破壞程度、企業污染排污標準制定、環境監督、環境治理程序等。政府主抓其工作,導致了環境治理效率低下,政策執行不到位等現象。
2、環境需求與資金投入矛盾加劇。環境污染治理部門屬于公用事業單位性質,在辦公經費上是財政差額撥款,其經費投入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設施、設備建設與配置由財政統一承擔,包括環境污染檢測設備、污染物凈化設備、相關檢測藥品和工具等;二是財政部門按照正式人員數撥付公用經費,其中包括人員的工資、企業治理還未形成規模,本來自身運作的資金就不充足,就更沒有能力拿出資金對環境污染進行治理無論是近期還是遠期,環境污染治理資金的投入是巨大的,僅僅依靠政府承擔全部,財政的壓力是巨大的,需要另尋他法。
3、公民保護參與和主人翁意識薄弱。隨著經濟的發展,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公共的環保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有所顧慮,而真正發自內心去維護的農民并不多。政府近年來逐步將環境污染治理信息進行公開化,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整體上權利、義務還是脫節的,還是存在著問題,當環境污染確實發生并已經影響自身利益了才找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治理,去維護自己合法合理的擁有良好環境的權利。4、我國環境治理制度的激勵性不足。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政績觀和發展觀,導致治理制度激勵性不足。目前有些地方將經濟發展簡單片面地歸結為經濟指標數量的增長,并將GDP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唯一指標,將GDP作為考核干部績效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樣必然導致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失衡現象。在我國這種以政府為壟斷的強制性環境治理制度下,著IE強調了政府的環境治理主體的角色,而較少考慮了公段及非政府組織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環境治理的對策
1、加強治理中公民參與制度建設。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日益凸顯,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和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己經不能適應環境治理的要求。發達國家在環境治理制度上越來傾向于激勵性制度安排與運用。健全公民環境知情機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2、完善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治理中制度。加大對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補貼力度我國歷來重視事后治理,重視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好的企業的補貼,但是卻忽視事前預防,對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補貼力度不夠。
3、完善治理激勵制度問題:排污交易權制度、環境稅優惠制度和環境補貼制度。(1)、環境治理活動自身環境權益收到損害時,公民可以采取合法方式,通過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得自己的環境權利得到保障、受到侵害或損害的權益得到賠償或者補償。對此,必須重視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發和綠色能源的開發和使用企業的補助力度,提高企業研發和使用環保技術和綠色能源的積極性。(2)、解決環境補貼資金來源的單一性問題。我國的補貼資金主要由政府財政支持,但是政府需要扶持和補貼的項目有很多,僅僅依靠財政收入并非長久之計,如何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問題是完善環境補貼制度的重點之一。將稅收所得收費與補貼資金有機結合起來,對排污者征收罰款,然后將這些收入作為投資控制污染技術和設備的基金,為缺乏資金購買環保技術和設備的中小企業提供環境治理專項貸款。(3)、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實現環境補貼資金去向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其次要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補貼資金,對已發放補貼資金但事后核實不動空間,提高其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以使其將其作用發揮到最大,推動我國環境治理活動的發展。
總之,我國的環境治理制度是社會主義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環境治理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影響到環境管理的效率。研究環境治理制度改革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制度,充分發揮制度在解決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環境惡化、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等突出問題的重要作用,為實際的環境制度改革與創新提供理論參考。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壟斷地位限制了企業、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等其他環境參與者在環境治理中作用的有效發揮;強制性制度過多、激勵性制度不足導致各方環境參與者參與環境治理的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以至于環境治理制度實施成本過高,效果難以保證。因此必須轉變理念,借鑒發達國家環境治理制度建設經驗,增加激勵性環境治理制度的供給,采取各種激勵性措施,鼓勵企業、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積極主動地參與環境治理與保護活動,最終形成政府強制性減弱、企業積極性增強、公眾和非政府組織作用有效發揮的環境治理格局。
(作者單位:內蒙古農業大學)
一、我國環境治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政府職能定位不清晰。政府在環境污染治理中采取絕對領導的方式,貫穿治理的各個環節。環境污染來源統計、生態破壞程度、企業污染排污標準制定、環境監督、環境治理程序等。政府主抓其工作,導致了環境治理效率低下,政策執行不到位等現象。
2、環境需求與資金投入矛盾加劇。環境污染治理部門屬于公用事業單位性質,在辦公經費上是財政差額撥款,其經費投入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設施、設備建設與配置由財政統一承擔,包括環境污染檢測設備、污染物凈化設備、相關檢測藥品和工具等;二是財政部門按照正式人員數撥付公用經費,其中包括人員的工資、企業治理還未形成規模,本來自身運作的資金就不充足,就更沒有能力拿出資金對環境污染進行治理無論是近期還是遠期,環境污染治理資金的投入是巨大的,僅僅依靠政府承擔全部,財政的壓力是巨大的,需要另尋他法。
3、公民保護參與和主人翁意識薄弱。隨著經濟的發展,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公共的環保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有所顧慮,而真正發自內心去維護的農民并不多。政府近年來逐步將環境污染治理信息進行公開化,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整體上權利、義務還是脫節的,還是存在著問題,當環境污染確實發生并已經影響自身利益了才找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治理,去維護自己合法合理的擁有良好環境的權利。4、我國環境治理制度的激勵性不足。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政績觀和發展觀,導致治理制度激勵性不足。目前有些地方將經濟發展簡單片面地歸結為經濟指標數量的增長,并將GDP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唯一指標,將GDP作為考核干部績效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樣必然導致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失衡現象。在我國這種以政府為壟斷的強制性環境治理制度下,著IE強調了政府的環境治理主體的角色,而較少考慮了公段及非政府組織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環境治理的對策
1、加強治理中公民參與制度建設。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日益凸顯,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和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己經不能適應環境治理的要求。發達國家在環境治理制度上越來傾向于激勵性制度安排與運用。健全公民環境知情機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2、完善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治理中制度。加大對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補貼力度我國歷來重視事后治理,重視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好的企業的補貼,但是卻忽視事前預防,對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補貼力度不夠。
3、完善治理激勵制度問題:排污交易權制度、環境稅優惠制度和環境補貼制度。(1)、環境治理活動自身環境權益收到損害時,公民可以采取合法方式,通過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得自己的環境權利得到保障、受到侵害或損害的權益得到賠償或者補償。對此,必須重視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發和綠色能源的開發和使用企業的補助力度,提高企業研發和使用環保技術和綠色能源的積極性。(2)、解決環境補貼資金來源的單一性問題。我國的補貼資金主要由政府財政支持,但是政府需要扶持和補貼的項目有很多,僅僅依靠財政收入并非長久之計,如何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問題是完善環境補貼制度的重點之一。將稅收所得收費與補貼資金有機結合起來,對排污者征收罰款,然后將這些收入作為投資控制污染技術和設備的基金,為缺乏資金購買環保技術和設備的中小企業提供環境治理專項貸款。(3)、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實現環境補貼資金去向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其次要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補貼資金,對已發放補貼資金但事后核實不動空間,提高其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以使其將其作用發揮到最大,推動我國環境治理活動的發展。
總之,我國的環境治理制度是社會主義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環境治理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影響到環境管理的效率。研究環境治理制度改革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制度,充分發揮制度在解決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環境惡化、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等突出問題的重要作用,為實際的環境制度改革與創新提供理論參考。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壟斷地位限制了企業、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等其他環境參與者在環境治理中作用的有效發揮;強制性制度過多、激勵性制度不足導致各方環境參與者參與環境治理的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以至于環境治理制度實施成本過高,效果難以保證。因此必須轉變理念,借鑒發達國家環境治理制度建設經驗,增加激勵性環境治理制度的供給,采取各種激勵性措施,鼓勵企業、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積極主動地參與環境治理與保護活動,最終形成政府強制性減弱、企業積極性增強、公眾和非政府組織作用有效發揮的環境治理格局。
(作者單位:內蒙古農業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