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聞工作者如何上好法律課
2014-08-22 10:07 科技信息報今日文教周刊2014年8月8日B7版 王飛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民主進程的不斷推進,公民法人運用法律武器維權意識大大增強,這也向我們的新聞工作者發出了一個信號——學法、守法、用法已迫在眉睫,特別是2013年發生的“十大反轉新聞事件”鬧劇,更加凸顯出當前我國新聞工作者法律意識相當淡薄。就目前我們新聞從業者隊伍總體而言,法律科班出身的畢竟很少,這也必然會出現對法律知識掌握的缺乏,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法律問題,因此,這就要求我們新聞工作者要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上好法律這一課。
首先,要學習我國的基本大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民法》等,以此了解我國的法律體系、國家司法體系,掌握基本知識,達到短期內法律“掃盲”的效果;要學習有關新聞活動的基本法律知識。雖然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新聞法律,但是若能通過對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再結合《新聞出版保密規定》、《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范,知道什么是新聞報道的禁區和必須注意的事項,主動規避新聞官司的產生;要學習與報道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民生活接觸最廣泛的法律法規。例如,搞政法報道的記者應知曉我國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做經濟報道的記者應知道國家的《經濟法》、《專利法》;從事文教、科技、衛生等方面報道的記者應熟悉的法律規定。當然,還要熟知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這對新聞報道避免產生法律知識方面的差錯大有幫助。新聞工作者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因此廣交一些法律界的朋友,在自己遇到不懂的法律知識時及時請教,也是非常必要的。新聞單位應定期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全體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
其次,分析一些常見的新聞差錯,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除了新聞工作者采訪不深入、寫稿不認真等因素外,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如今把檢察院“檢察長”寫成“院長”“犯罪嫌疑人”寫成“犯罪分子”、“村民委員會主任”寫成“村長”等錯誤越來越少,可是一些新的、容易被人們忽視的錯誤又在不斷“露頭”。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停止使用,所有的交通違章、違法行為統稱為交通違法行為,可是時下一些報端還經常看見“某某因交通違章被警方查扣”等字眼。此外,注意法律常識的延伸意義也非常重要。例如,寧波市某報一篇在反映基層人民法庭為幫助轄區一家企業維權而不遠千里執行欠款的稿件中,記者這樣寫道:“該法庭為本地企業服務的精神值得稱贊”。這樣寫乍一看沒什么問題,可凡是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庭作為公正的國家法律機構,是為所有站在正義一方的當事人服務的,文章中寫這家法庭為本地企業服務,那么是不是說如果不是本地的企業就不服務了。如果是這樣,該地區的投資環境恐怕就令人生疑了。而如果寫成“該法庭為當事人服務的精神值得稱贊”,就沒有歧義了。看來,只有知曉、了解法律常識,或者遇到不明白的法律問題隨時請教專業人士,才能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從而有效地提高新聞報道的準確性、嚴肅性。
再次,新聞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聞工作者只有學法、知法,而且結合工作實際用好法,才能夠保證新聞宣傳、輿論監督的有利開展和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黨和國家賦予的神圣職責。新聞工作者要在宣傳報道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開展新聞報道。在新聞采寫過程中,一些新聞工作者將新聞作品中人物冠以“奸商”、“刁民”、“瞎子”、“殘廢”等等,都是不恰當的。如果新聞措詞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新聞媒體還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此外,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時要具有保存證據的法律意識。輿論監督的開展,勢必要影響個別人或個別團體的利益。新聞工作者如果在采訪過程中不注意或者是沒有意識保存一定的證人證言、視聽材料,就很有可能在新聞作品發表后,被當事人就某些細節倒打一耙。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但是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明確了“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一現定,這對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中運用先進手段為自己保存證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尤其應該注意,不能讓新聞報道干涉司法公正。近年來,新聞媒體通過揭露司法審判中徇私枉法、貪污腐敗等各種丑惡現象,實施新聞輿論監督,的確有效地遏制了司法腐敗,促進了司法公正。但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注意嚴格遵守相關司法規定。尤其對于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傳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影響法院裁決。《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就明確提出新聞工作者要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維護司法尊嚴,對于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必須符合司法程序。
所以,新聞工作者要不斷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并切實的將之運用到工作當中去,只有備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和比常人更高的法律知識修養,才能適應高速發展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能使我們的新聞事業更好地發展,才能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形象。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縣廣播電視總臺)
首先,要學習我國的基本大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民法》等,以此了解我國的法律體系、國家司法體系,掌握基本知識,達到短期內法律“掃盲”的效果;要學習有關新聞活動的基本法律知識。雖然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新聞法律,但是若能通過對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再結合《新聞出版保密規定》、《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范,知道什么是新聞報道的禁區和必須注意的事項,主動規避新聞官司的產生;要學習與報道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民生活接觸最廣泛的法律法規。例如,搞政法報道的記者應知曉我國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做經濟報道的記者應知道國家的《經濟法》、《專利法》;從事文教、科技、衛生等方面報道的記者應熟悉的法律規定。當然,還要熟知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這對新聞報道避免產生法律知識方面的差錯大有幫助。新聞工作者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因此廣交一些法律界的朋友,在自己遇到不懂的法律知識時及時請教,也是非常必要的。新聞單位應定期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全體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
其次,分析一些常見的新聞差錯,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除了新聞工作者采訪不深入、寫稿不認真等因素外,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如今把檢察院“檢察長”寫成“院長”“犯罪嫌疑人”寫成“犯罪分子”、“村民委員會主任”寫成“村長”等錯誤越來越少,可是一些新的、容易被人們忽視的錯誤又在不斷“露頭”。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停止使用,所有的交通違章、違法行為統稱為交通違法行為,可是時下一些報端還經常看見“某某因交通違章被警方查扣”等字眼。此外,注意法律常識的延伸意義也非常重要。例如,寧波市某報一篇在反映基層人民法庭為幫助轄區一家企業維權而不遠千里執行欠款的稿件中,記者這樣寫道:“該法庭為本地企業服務的精神值得稱贊”。這樣寫乍一看沒什么問題,可凡是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庭作為公正的國家法律機構,是為所有站在正義一方的當事人服務的,文章中寫這家法庭為本地企業服務,那么是不是說如果不是本地的企業就不服務了。如果是這樣,該地區的投資環境恐怕就令人生疑了。而如果寫成“該法庭為當事人服務的精神值得稱贊”,就沒有歧義了。看來,只有知曉、了解法律常識,或者遇到不明白的法律問題隨時請教專業人士,才能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從而有效地提高新聞報道的準確性、嚴肅性。
再次,新聞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聞工作者只有學法、知法,而且結合工作實際用好法,才能夠保證新聞宣傳、輿論監督的有利開展和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黨和國家賦予的神圣職責。新聞工作者要在宣傳報道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開展新聞報道。在新聞采寫過程中,一些新聞工作者將新聞作品中人物冠以“奸商”、“刁民”、“瞎子”、“殘廢”等等,都是不恰當的。如果新聞措詞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新聞媒體還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此外,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時要具有保存證據的法律意識。輿論監督的開展,勢必要影響個別人或個別團體的利益。新聞工作者如果在采訪過程中不注意或者是沒有意識保存一定的證人證言、視聽材料,就很有可能在新聞作品發表后,被當事人就某些細節倒打一耙。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但是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明確了“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一現定,這對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中運用先進手段為自己保存證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尤其應該注意,不能讓新聞報道干涉司法公正。近年來,新聞媒體通過揭露司法審判中徇私枉法、貪污腐敗等各種丑惡現象,實施新聞輿論監督,的確有效地遏制了司法腐敗,促進了司法公正。但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注意嚴格遵守相關司法規定。尤其對于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傳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影響法院裁決。《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就明確提出新聞工作者要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維護司法尊嚴,對于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必須符合司法程序。
所以,新聞工作者要不斷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并切實的將之運用到工作當中去,只有備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和比常人更高的法律知識修養,才能適應高速發展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能使我們的新聞事業更好地發展,才能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形象。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縣廣播電視總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