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糧食經紀人的規范化管理
2016-06-12 16:59 科技信息報、今日文教2016、6、1 霍偉 安中亮
河北省黨校在職研究生學員 霍偉 安中亮
隨著糧食市場的全面放開,糧食經紀人也顯現出了不可或缺的市場地位,有人講這些人是糧食經濟流通中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人。他們這些人在糧食流通環節特別是初級流通環節的作用非常大,甚至能控制著一定范圍內的糧食價格,而糧食交易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種糧農民的利益,所以對糧食經紀人的規范管理成為了在糧食流通環節中迫在眉睫的事。
經紀人概況
糧食經紀人是活躍在糧食經營領域,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糧食購、銷、加經紀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產業化體系的形成,糧食經紀人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市場元素,在商品流通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成為了一個新的糧食收購主力軍,他們與糧食收購企業,既是競爭關系,更是合作關系,不僅方便了農民群眾,也左右了糧食收購企業的糧源,增加了企業對糧食經紀人的依賴,糧食經紀人成為了為“三農”服務的新型服務行業。
糧食經紀人對糧食流通的影響
一、糧食經紀人隊伍發展壯大很快,但經紀人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卻參差不齊,有的依法經營意識淡薄,有的甚至見利忘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斤兩、坑農騙農。
二、現有糧食經紀人大多處于分散狀態,缺乏凝聚力,也缺乏自我約束的機制,利用信息不對稱,壓價坑農問題。經紀人間搶奪糧源哄抬價格、降低糧食收購質量、無序競爭等現象時有發生, 部分糧食經紀人存在缺乏誠信經營理念,見利忘義,有時囤積居奇,而他們的倉儲條件和本身素質限制,給囤積糧食的安全也造成了隱患。
三、經紀人利用政策漏洞打擦邊球,處在監管盲區。那些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而從事糧食收購經營的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在接到舉報或發現時才能對其檢查監管未發現或未接到舉報,就很難監管到位。
糧食經紀人的規范化管理
為了避免出現經紀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購行為,填補政策空白,維護好糧食市場秩、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等,就需要認真的研究和探索。
一、成立相應組織,制定規范的行業公約。如建立糧食經紀人協會或經紀人合作之類的社會法人自治機構,接受糧食部門的培訓、管理,包括進行一些必要的法律政策培訓和經驗交流,給他們營造一種合法的經營環境,從而引導糧食經紀人自我約束。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糧食經紀人行業管理約束制度。要建立糧食經紀人資格登記制度。要通過建立有關制度,規范整合廣大糧食經紀人行為。制定“糧食經紀人(農村糧油購銷員)管理辦法很有必要。
(一)、對糧食經紀人進行定義、解釋。如糧食經紀人即糧油購銷員,是指具有經紀人資格,受糧食經營者委托(或聘用,同下),從事糧食購銷、販運業務,取得傭金或勞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及受糧食經營者聘用直接到農村從事糧油購銷活動的人員。
(二)、對糧食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的范圍、所遵循的原則等作出規定。如在某縣地域內從事糧食經紀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經紀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三)、對糧食經紀人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如糧食經紀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了解國家糧食政策和有關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具備鑒定糧食質量的基本技能,具備基本的糧食質量檢驗工具;具備一定的糧食儲存條件和糧食運輸條件,能夠妥善保管購銷糧食或及時將購銷糧食運送給糧食經營者。
(四)、對糧食經紀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作出規定。如糧食經紀人的權利:正常經紀活動受法律保護,有權拒絕各種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扣車行為;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有權獲得糧食行政部門提供的糧食政策、市場信息、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等。糧食經紀人的義務:講道德、懂政策、重承諾、守信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收購、銷售政策;按國家質量標準購銷糧食,按質論價,不缺斤少兩,不摻雜使假,不損害農民利益,自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主動向售糧農民提供有關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價格、質量標準等咨詢服務、及時支付售糧款;糧食質量檢驗工具應符合國家標準,計量器具應經當地有關機構鑒定合格,運輸工具及糧食包裝應符合糧食衛生條件;建立并準確登記糧食經紀臺賬,每月向相關糧食經營者報送糧食經紀基本數據;糧食經營者在糧食經營臺賬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糧食基本數據中,主動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委托單位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糧食政策和糧食業務水平;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對糧食經紀業務管理制定相關的規定。如:糧食經紀人的資格實行登記制度。經本人申請,通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糧食經紀人登記證”;糧食行政管理部應當建立糧食經紀人檔案,適時組織糧食經紀人培訓,學習糧食購銷政策,方便申請人資格登記;糧食經營者委托糧食經紀人從事糧油購銷業務,應當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同時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糧食經紀人和糧食經營者之間簽定的委托合同中,可以約定多種合作形式,但不得串購串銷,弄虛作假;糧食經紀人在購銷、販運糧食時應佩戴注有單位、名稱、登記證號、監督電話等信息的上崗證,并做到有合法的購銷行為、有合法有效的糧食質量檢驗工具和計量器具、用無污染的運輸工具和包裝等。
(六)、對監督檢查作出規定,糧食經紀人違反相關規定時,應根據不同的情節及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理。如取消其糧食經紀人資格,收回上崗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質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糧食質檢設備、計量器具進行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糧食經紀活動中是否明碼標價、公示質價標準進行監督檢查等。
(七)、強化服務和引導措施。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重視發展和培養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及時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檢查指導糧食經紀人遵守糧食收購、銷售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協助解決糧食經紀人在糧食經紀業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組織糧食經紀人向農民宣傳國家糧食政策,傳遞糧食產銷形勢等信息,引導生產,服務農民。
糧食經紀人的規范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國家相關糧食法律規范的完善,對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農民的利益有者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