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費用標準應統一
2011-10-17 09:42 2011年10月17日《今日文教》A13版 張屹、李文生
審判實踐中,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是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繼續分割。二這兩種情形下如何收取訴訟費用,在司法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離婚案件的收費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累計交納。兩者比較聞言,計費數用相差較大,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也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操作收費標準也不統一。
對此,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李文生、張屹建議: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則應在另案處理時適用離婚案件的收費標準。因為離婚后財產分割不同與一般的財產糾紛,它衍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實質上是離婚糾紛的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如果按財產案件收費,當事人就會考慮盡量在離婚同時處理完畢財產糾紛,而有時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基于家庭暴力等原因迫切要求盡快解除婚姻關系,財產部分待離婚后再處理,這時當事人處于一個兩難境地,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因此基于對人身權的保護應大于對財產權的保護這一基本認識,應從訴訟收費上體現盡量讓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著重考慮婚姻關系、感情因素,而不會因財產部分收費的差異而有所放棄或忍讓。(安陽市殷都區法院張屹、李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