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也應有證據意識
2012-08-21 11:58 2012年8月20日今日文教A9版 宋萬忠
文/宋萬忠
近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區城正街菜市場的魚販王培軍,因為扶起了一位并非自己撞倒的老人,竟遭遇連環索賠,最后不堪重壓,喝下農藥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由于王培軍的自殺,一起做好事被敲詐的事件再次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焦點,諸多平面媒體進行報道,諸多網絡媒體爭相轉載。大家都在道德上譴責老人及其家屬的貪得無厭。作為一名司法工作人員,我更關注可以證明事實真相的證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隨著普法的進行,以上的這句話也成為諸多老百姓耳熟能詳的話語。但在法律上,卻遠非這兩句簡短的話可以概括。法律上的事實未必和真實的事實一致,法律上的事實有賴于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
人所共知,過去的事實總是無法重現。但在法律上,又必須予以重現。在這可否重現的矛盾中,重心在于證據。
在一則侵權案件中,損害結果、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當事人的過錯均是應予以考慮的因素。該四因素均應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在法庭上,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在王培軍自殺一案中,王培軍的家人也有可能會提起相關的訴訟。對于最終事實的認定,也有賴于雙方的舉證質證。但有一點必須明確:若想進入司法程序,彼此的爭論有賴于證據。
網絡上,又有另外一起類似的事件:一名駕車男子扶起自行跌倒的婦人后,遭到了婦人親屬的圍攻,然后諸多群眾圍觀,直至最后派出所工作人員出警。該名男子此時才淡定地說:我車上有監控,我們看看監控,事實也就一目了然。最終,婦人及親屬灰頭土臉。
在這里,監控即是證據的一種。
錄音錄像,人證物證,等等所有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是證據。在王培軍事件中,派出所對王培軍及老太太及其家屬所作的詢問筆錄可以是證據的一種,對相關證人的記錄也是證據。王培軍自殺這一結果,是否王某家屬頻頻要錢所致,也需要相關的證據。
當然法律上也有一些無需證明的事實:比如說類似于太陽自東方升起的自然規律或定律,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或說雙方共述一致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或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以及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了自然規律、定律,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不免除主張方的舉證責任。
在王培軍自殺事件中,我無意于評判何人應承擔何種責任。我只是想提醒更多的人,在現代法治社會環境下,應提高下自己的證據意識。
結合一位美國總統所說的話來總結全文:“我們承認人性為惡,所以我們追求法治;同時,我們也認可人性有善,所以才相信法治終將實現。”在法治社會的環境下,站在人性惡的角度,提高證據意識來保護自己。同時,站在人性善的角度,我們也應相信好人必有好報!而不應因有個別事件而停止行善的腳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