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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財政預算中的不足與建議

 /周明香

十多年來,財政預算制度的多次改革、調整,并未傷及計劃經濟財政預算制度筋骨,我們在工作中發現,一些部門在財政預算編制、預算批復和預算監督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筆者認為應從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行為、完善預算編制方法等方面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 

一、傳統預算中出現的問題與不足

1、預算編制方面:一是預算編制內容過粗,分配隨意性大。上報到人大批準的預算草案過于籠統, 執行中難以操作,預算安排沒有細化到預算部門、單位和具體項目上。二是預算編制范圍不完整。例如,在編制預算時將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之一的中央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的很大部分,應該納入地方預算而沒有納入。三是部門預算編制不公開透明。四是上報上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與本級人大報批的預算不一致,財政預算因上報對象不同而數據不同。此外還存在超范圍安排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指標等問題。

2、預算批復方面:一是部分預算支出指標批復不完全,形成的待分配資金不適度、不合理。這雖然是多年習慣作法,并有一定客觀原因,但不符合預算法有關規定,降低了人大對預算分配的約束力。二是向各部門批復預算不及時,批復預算時間過晚,失去了財政預算的意義。三是基本建設資金、城市維護費、科技三項費用等批復的部分預算支出指標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或單位,影響了財政資金使用效果。

3、預算監督方面。從人大對政府的制約而言,由于預算編制粗糙,政府向人大報告的預算只是粗線條的框架,缺乏深入、具體、細致的報告,人大對預算資金的安排難以進行實質性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議,財政資金怎么花、應該怎么花、花得怎么樣人大都無從監督。從審計部門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而言,由于很多資金都是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分配、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確定,致使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對照性依據不足,難以真正發現預算執行中的問題。 

二、傳統財政預算的幾點建議

1、增強預算執行的法律約束力。認真執行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嚴格履行預算編制程序。細化預算收支項目,深化財政改革。單獨向人大編報各地方本級的財政收支預算。及時足額批復預算,努力壓縮預留預算支出指標,完善追加支出審批程序,減少資金分配隨意性,依法進行預算的調整變動,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2、健全預算編制程序。一是要改變預算編制長期沿用的“基數法”,全面實行零基預算,公平合理地確定預算支出;二是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將預算資金直接安排到具體單位和項目,減少財政性資金的二次分配。改變專項資金分散性的分配體制,體現專項資金的重點使用效果;三是公開預算內容,預算要具有剛性約束力,就必須透明。

3、完善預算管理的法律內容。一是規范預算調整行為,明確規定超收節支部分資金、預算科目間調劑等預算調整行為,應經本級政府審定,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查和監督,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和變更,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二是強化預算執行的保障措施,加大違反預算法的處罰形式和力度,對有關違反行為的處罰不僅追究行政責任,還要增加刑事責任和經濟性制裁方法;三是增強預算法律意識,建立預算執行的獎懲激勵機制,并嚴格執行落實。

4、完善預算執行監督體系。一是強化人大預算監督力度,逐步實現預算審查監督批準由程序性向實質性過渡,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和監督的實效性;二是加強審計監督,審計要事前參與預算編制過程,在編制部門預算的環節增加審計機關協助政府審定各部門預算的程序和職責,從源頭、過程、結果全方位對預算進行監督;三是逐步實現向社會公開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使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保證地方財政預算執行工作健康規范發展。

作者:山西省翼城縣財政局